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91民初9202号
原告北京沐融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沐融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沐融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为人民币0元。
审判员 刘 哲
书记员 张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