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沐融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沐融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异96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沐融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院2号楼9层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71711408C。
法定代表人:陈应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明,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桃花路腾邦物流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4563XA。
法定代表人:钟百胜。
被执行人:深圳市腾付通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桃花路腾邦物流大楼五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72071X。
法定代表人:钟燕芬。
申请人北京沐融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腾付通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付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304民初34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841760.03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粤0304执11558号。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粤0304执115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腾邦国际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提出申请事项:追加腾邦国际公司为(2021)粤0304执11558号案件被执行人,对腾付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腾邦国际公司为被执行人腾付通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其经营腾付通公司的过程中,未将公司财产完全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依法追加腾邦国际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2020)粤0304民初34976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4执11558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腾付通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和工商登记档案材料。
被申请人及被执行人均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腾付通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16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被申请人腾邦国际公司系其独资股东。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系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执行已无财产足以清偿涉案债务,被申请人腾邦国际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独资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其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申请人提出的追加被申请人腾邦国际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粤0304执11558号案件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腾付通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粤0304民初34976号民事判决项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孙远军
审判员  马 斌
审判员  李泰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