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恢52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沐融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院2号楼9层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71711408C。
法定代表人:陈应刚。
被执行人:深圳市腾付通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桃花路腾邦物流大楼五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72071X。
法定代表人:钟燕芬。
被执行人: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桃花路腾邦物流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4563XA。
法定代表人:钟百胜。
申请执行人北京沐融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付通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304民初349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翁守成
执行员 何 峰
执行员 朱希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海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