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73民初301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沐融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院2号楼9层D。
法定代表人:陈应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明,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林林,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经纬**(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马洪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殷庆,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沐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融公司)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经纬**(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沐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林林、陈博明,经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殷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沐融公司诉讼请求:1.经纬**公司给付沐融公司剩余合同款877 500元;2.经纬**公司赔偿沐融公司利息损失(以877 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沐融公司与经纬**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签订《沐融互联网支付系统[简称:MR-Interner Payment System]V3.0购销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沐融公司为经纬**公司开发沐融互联网支付系统[简称:MR-Interner Payment System]V3.0]产品(以下简称涉案软件),合同总价款2250 000元:于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675 000元,开发完成并投产上线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350 000元,投产上线60天后且经验收合格10个工作日内支付225 000元。合同签订后,沐融公司依约进行开发,因经纬**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进行业务需求确认,未向沐融公司提供开发所需文档及上线所需条件,致使沐融公司无法继续进行开发工作。2018年11月8日,经纬**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构成违约。沐融公司已经完成69%的工作进度,经纬**公司应当支付相应款项。
本诉被告经纬**公司答辩称,不同意沐融公司诉讼请求,具体意见同反诉事实与理由。
反诉原告经纬**公司反诉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沐融公司返还经纬**公司已付款675 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675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沐融公司支付违约金675 000元。事实与理由:涉案合同约定的产品投产上线时间为2018年7月31日前。合同签订后经纬**公司依约向沐融公司支付首期合同款675 000元,但沐融公司在产品设计过程中屡次延期,直至2018年11月7日,产品仍未能满足上线条件,故经纬**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沐融公司发出终止合作的通知,涉案合同已经解除,故沐融公司应当返还合同款并赔偿损失。
反诉被告沐融公司答辩称,不同意经纬**公司的反诉请求,具体意见同本诉事实与理由。
沐融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名称变更通知,证明沐融公司名称变更情况;证据二、涉案合同,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证据三、沐融公司企业信息打印页及官方网站所列联系方式,证明@murongtech.com邮箱后缀为沐融公司所属邮箱;证据四、经纬**公司企业信息打印页及官方网站所列联系方式,证明@emaxcard.com以及@shenbianhui,cn邮箱后缀为被告所属邮箱;证据五、《溢美互联网支付项目周报(2018.6.1-2018.6.5)》邮件及附件、《回复-溢美互联网支付项目周报(208.6.1-2018.6.5)》邮件,证明经纬**公司未提供相应的通道及接口规范及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需求确认导致沐融公司项目开发延期;
证据六、《支付2.0一期上线排期邮件》;
证据七、《支付2.0一期项目测试工作周报(2018.10.18)》;
证据八、《支付2.0一期项目测试工作周报(2018.11.1)》,证明沐融公司完成了项目69%的工作量,但是经纬**公司未提供上线所需条件导致系统无法上线。证据九、合同附件一:溢美互联网项目计划新版整理,证明双方已经通过协商将开发完成时间变更为2018年11月24日,经纬**公司在收到上述邮件后对排期时间未提出异议。
经质证,经纬**公司对上述证据一至四无异议,对证据五至九的真实性无异议,不予认可证明目的。
经纬**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涉案合同,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证据二、平安银行付款回单,证明经纬**公司依约向沐融公司支付了首笔款项675000元;证据三、电子邮件《溢美互联网支付项目会议纪要20180508》《溢美2.0系统一期项目进度沟通会会议纪要20180808》,证明沐融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重视不足,致使项目交付延期;证据四、电子邮件《溢美互联网支付项目计划20180511》及附件、《溢美互联网支付项目周报》(2018.7.6-2018.7.10)及附件、《回复:Re:支付系统2.0一期项目进度沟通会》及附件、《支付2.0一期上线排期》及附件、《回复:支付2.0一期项目测试工作日报2018.9.21》及相应附件,证明沐融公司导致项目多次延期,沐融公司已经多次违约,上线投产时间最初约定的时间是2018年7月31日,后来又一再变更时间,但最终测试问题仍旧过多;证据五、电子邮件《2.0系统代码验收标准20180810》《20181102支付系统技术问题TODOLIST》,以证明沐融公司在系统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代码交付不符合验收要求,直至2018年11月2日仍存在诸多技术问题未修复;证据六、电子邮件《沐融互联网支付系统项目终止合作沟通会议纪要20181107》及相应往来邮件,证明截止到2018年11月8日,因沐融公司原因,涉案项目仍未能交付,经纬**公司无奈终止该项目;证据七、电子邮件《网址生产地址》,证明沐融公司所述的经纬**公司未提供接口等属于虚假陈述。
经质证,沐融公司对经纬**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针对经纬**公司的反诉主张,沐融公司提交以下证据予以抗辩:
证据一、1.《Re-支付2.0系统需求评审会议纪要20180509》、2.《支付与系统2.0-线下充值、账户管理评审会议纪要20180518》、3.《支付2.0系统需求评审会议纪要-黑白灰名单、风控模型、平台门户20180523》、4.《Fw-支付2.0系统需求评审会议纪要-会员中心与支付系统调用接口、风控系统-拒绝交易查询20180525》、5.《支付2.0系统需求评审会议纪要-报表系统、分期支付20180528》、6.《支付2.0系统分期支付、网关B2B支付、扫码支付方案评审会议邀请》、7.《平台会员门户评审邀请》、8.《d0业务评审邀请(Re-会员运营设计修改评审邀请》、9.《Re-单笔代付批量代付及d0业务需求方案评审邀请》、10.《退款业务和代付审批流程需求方案评审邀请》、《退款业务和代付审批流程需求方案评审会议纪要》、《Re-退款业务和代付审批流程需求方案评审会议纪要》、11.《退汇管理需求产品评审邀请》、《退汇管理需求产品评审会议纪要》、12.《支付路由系统及修订文档20180627》、13.《账户管理-新增账户状态页面确认20180627》、14.《支付2.0系统快捷支付业务、D0垫资业务评审会议纪要》、15.《会员中心-平台门户》、16.《支付2.0系统风控模型修改内容20180730》、17.《扫码支付-20180809方案优化》、18.《会员运营后台设计》、19.《转发-支付2.0一期项目测试工作周报2018.10.18》等电子邮件截图,证明经纬**公司自2018年5月9日才向沐融公司发送需求确认文件,且在开发过程中不断提出新需求和改进需求,直至2018年10月18日还有部分业务需求没有和沐融公司进行确认,致使沐融公司一再延期开发。
证据二、20.《溢美互联网支付项目周报》(2018.6.1-2018.6.5)、《回复-溢美互联网支付项目周报(2018.6.1-2018.6.5)》及附件,证明经纬**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提供网联规范文件、未调试网联环境,无法验证开发的正确性,导致软件无法按期上线;
证据三、《转发-支付2.0一期项目测试工作周报(2018.10.18)》《支付2.0一期项目测试工作周报(2018.10.18)》《支付2.0一期项目测试工作周报(2018.11.1)》邮件及附件,证明经纬**公司未按时提供加密机和SSL证书以及生产环节所必须的及其设备导致沐融公司无法开发软件,同时经纬**公司已经同意涉案软件上线排期延期至2018年12月;
证据四、《溢美互联网支付项目周报(2018.7.6-2018.7.10)》邮件及附件、23.《支付2.0一期上线排期》邮件及附件、24.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已获许可机构(支付机构)查询结果打印页,证明因沐融公司没有第三方支付牌照所以无法接入网联联调环境,导致涉案系统无法进一步开展,最终导致其放弃涉案项目。
经质证,经纬**公司除对证据四中证据24的关联性不认可外,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上述全部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本院认为,沐融公司提交的反诉证据四中证据24与本案相关,本院予以采信。对当事人提交的其他本、反诉证据,双方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证据的相关证明目的,本院结合具体证据内容在后文予以评述。
本院经审查认定的事实:经纬**公司(甲方)与沐融公司(乙方)于2018年4月23日签订涉案合同,约定由沐融公司为经纬**公司提供涉案软件,合同约定的以下内容与本案相关:第一条合同内容,乙方须提供项目标的物的相关技术文档,作为本合同附件,由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附件全部内容应由甲乙双方严格遵守):1.系统功能说明书;2.详细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文档(含详细字典内容),系统概要设计文档和详细设计文档);3.应用层程序源码(含程序清单);4.用户手册(各子系统功能模块操作说明);5.安装手册;6,运营维护手册、程序维护手册、程序员开发手册、用户操作手册;7.应用开发手册;8.各接口文档手册;9.需求分析说明书、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测试技术、项目章程手册;10、项目测试方案、测试报告、测试用例手册;11.项目上线计划说明书,项目总结报告。合同对业务需求确认时间及具体项目完成时间进行了约定,业务需求确认完成时间为T+3(T指甲方支付首次付款后的次工作日),系统投产上线的期限为2018年7月31日前,乙方须确保系统于前述时限前通过甲方测试全面投产上线,实现本协议及甲方要求的全部功能。第二条,项目验收,2.1乙方提供的软件须适用于甲方的系统运行环境,并承诺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软件的安装、实施、调整、上线工作。软件按本协议约定经安装测试完毕后的15日内甲方对软件产品功能实现标准进行评估验收,甲方应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甲方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对于验收过程中的问题,乙方应及时予以解决推进,验收工作应在60天内完成。2.2验收符合合同要求、《系统需求说明书》《系统功能清单》及甲方其他标准的,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书面验收报告。第三条款项金额,甲方给付乙方合同总金额为2250 000元。上述合同金额已包括软件应交付源代码、软件价款、系统实施、安装调试、测试、培训、上线技术支付费用、交通费、食宿费等一应费用。第四条,付款方式,4.1(1)首付款: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675 000元;(2)完成款:按合同约定如期开发完成并投产上线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60%,即人民币13500000元;(3)尾款:自系统投产上线60天后且经甲方如期验收合格,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尾款,合同尾款为合同总价款的10%,即人民币225 000元;第九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或单方面中断本合同之约定而造成项目延误、停工或者失败、受损方保留向违约追偿的权利。8.2若乙方迟延交付系统(即系统未如期上线)或系统不符合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的,甲方每天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延迟的除外。乙方拖延交货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天,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届时乙方应返还所收取的全部款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两倍的违约金。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延期,乙方不需要退还任何费用、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延期原因经甲乙双方书面盖章认可后,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8.4任何一方实质性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的,均需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包括补偿得违约方的合理维权支出。第十二条其他,11.4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对涉案项目具体功能清单进行列明。
合同签订后,2018年4月25日,经纬**公司向沐融公司支付首期合同款675 000元。
2018年5月9日,经纬**公司刘雍给沐融公司发送邮件,表示系统需求已经通过评审,发送最新需求文档附件,并要求沐融公司开发人员于次日全部进场开始开发工作。后,双方通过发送项目计划、周报及会议纪要等方式沟通项目开发。
2018年6月5日,沐融公司秦蛟向经纬**公司发送涉案项目计划及周报,表示沐融公司完成需求分析确认,提出需要经纬**公司提供网联的接口文档和测试环境。
2018年6月22日,经纬**公司刘雍向沐融公司提交了网联联调环境地址。
2018年8月13日,沐融公司秦蛟回复经纬**公司称整理好了上线内容和排期,包括测试提供的测试内容,附件中计划上线时间是2018年8月29日。
2018年9月3日,沐融公司再次给经纬**公司发送邮件,提出变更上线时间,测试时间变为2018年9月25日,并告知沐融公司由于需要专线及网联接口,无法通过外网进行整体测试。
2018年9月21日,经纬**公司崔方方给沐融公司发送邮件,提出涉案软件存在的问题,沐融公司回复问题修复完成时间为2018年10月26日。
2018年10月18日,沐融公司向经纬**公司发送项目计划、周报和jira问题,提出上线需要经纬**公司提供加密机和申请SSL证书、生产环境所需机器,现存的问题有59个,其中19个重要及以上,40个轻微,重要问题中经产品确认其中9个本次不上线,后续迭代上线。提出需要经纬**公司下周完成后续需求确认,保证开发进行。再次提出新的上线时间为2018年12月20日,试运行时间为2018年12月24日。
2018年11月1日,沐融公司再次向经纬**公司发送项目周报及计划,要求对方提供加密机、SSL证书及一台新机器,同时表示目前jira上共有67个问题,其中16个重要及以上,51个轻微,重要问题经产品确认其中10个本次暂不上线,后续迭代上线。项目周报记载本周工作内容是进行支付系统测试,项目整体进度69%。
2018年11月2日,经纬**公司张国战向沐融公司提出10项系统问题,要求对方尽快处理。
2018年11月7日,经纬**公司向沐融公司发送《终止沐融互联网支付系统项目终止合作沟通会议纪要》,表示由于项目延期,至今未能上线,双方对终止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后续沟通进行善后工作。同日,沐融公司陈应刚向经纬**公司发送邮件称认为项目延期是源于经纬**公司具体需求确认及设备环境缺失,双方已经协商12月25日投产,并未构成延期,同意暂将人员撤离,进入双方协商阶段。
另查,北京沐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经核准,名称变更为北京沐融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溢迈克斯(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经核准,名称变更为经纬**(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涉案合同、双方往来电子邮件截图、银行支付凭证、名称变更通知书、网页截图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纠纷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沐融公司关于支付剩余合同款的主张以及经纬**公司关于返还已支付合同款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经纬**公司主张其依据涉案合同约定,因沐融公司直至2018年11月7日仍未完成涉案软件上线,迟延交付60日故其行使解除权。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合同约定项目测试投产时间虽为2018年7月31日,但由于经纬**公司在合同履行前期未按照约定时间向沐融公司交付需求文档,致使沐融公司无法依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次日的三日内完成需求确认。当2018年6月5日沐融公司需求确认后,经纬**公司向沐融公司提交网联联调环境地址时亦产生延误,直至2018年6月22日才提供,进一步导致合同履行延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会在实际开发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对合同所欲实现的功能需求进行相应灵活、机动的调整。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对需求及开发成果的修改、调整均属于履行合同的正常情况。2018年8月至11月7日经纬**公司提出终止合同之前,双方当事人一直进行沟通,经纬**公司未对其主张的逾期交付向沐融公司进行过催告。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一直存在对需求调整的沟通,系统开发延误的责任不能归咎于其中一方,且,期间经纬**公司并未对逾期行为进行过催告,故经纬**公司关于其享有法定解除权或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虽然经纬**公司不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但其发出终止合作通知后,沐融公司同意暂将人员撤离,双方当事人就合同解除的后果开始协商,涉案合同事实上已经终止履行,不适宜再强制要求继续履行,故本院确认涉案合同自2020年8月8日要求解除合同的反诉书副本送达之日解除。
涉案合同因不适宜强制继续履行而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根据上述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并非当然恢复原状,而是应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加以权衡。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解除后应否恢复原状,特别是开发方先期收取的开发款应否全部或部分返还的问题,需综合考量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自身特点、开发方实际履行情况、开发方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开发方实际投入的工作量及已完成的开发成果等多种因素,秉持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加以判断。
本案中,涉案合同已经解除,但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并不全部归于其中一方,经纬**公司与沐融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双方当事人均应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考虑已完成开发量、双方过错等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予以认定。沐融公司虽主张其已经完成69%的工作量,但并未经经纬**公司确认,沐融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要求经纬**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经纬**公司已支付的675
000元合同款,由于经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亦存在过错,故其要求沐融公司全部予以返还的主张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沐融公司已经履行合同的工作量情况,酌情判决沐融公司予以部分返还经纬**公司。关于违约金,因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均存在一定过错,故对双方当事人的违约金请求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北京沐融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溢迈克斯(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沐融互联网支付系统V3.0购销合同》于2020年8月8日解除;
二、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沐融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经纬**(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款300 000元;
三、驳回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沐融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经纬**(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575元,由北京沐融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8752元,由北京沐融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9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经纬**(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852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左慧玲
人民陪审员 崔 颖
人民陪审员 钟 霞
二○二二 年 四 月二十七 日
法官助理 张嘉艺
书 记 员 任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