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6566号
原告:***,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垣县宏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三善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DHWOR5H。
住所地: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山东路与荟阳路交汇处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日照**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31285980XM。
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7472233Y。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1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750855956A。
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滨海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95200297B。
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岚山中路南、观海路东(岚山新天地)002幢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室。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日照三善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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