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5民初5636号
原告:***,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长翠,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孔祥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男,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民,住济南市。
原告***诉被告山东***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