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蒂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荆门新洋丰中磷肥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奥房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881民初586号
原告(反诉被告):荆门新洋丰中磷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73922189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奥房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62404805B。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钟祥市蒂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0635084939。
法定代表人:周能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反诉被告)荆门新洋丰中磷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奥房设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钟祥市蒂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荆门新洋丰中磷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上海中奥房设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荆门新洋丰中磷肥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上海中奥房设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荆门新洋丰中磷肥业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中奥房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138元,减半收取计1569元,由荆门新洋丰中磷肥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计490元,由上海中奥房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阳剑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