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鑫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沙洋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04民初1077号
原告:湖北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二路24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849449642。
法定代表人:邹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大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升,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鑫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沙洋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滨江花园1栋商西101号、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MA492MND63。
法定代表人:黄莉,经理。
被告:湖北中鑫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金虾路46号(荆楚文化广场)商用裙楼(含1、2商业)幢5055、505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N3Y53C。
法定代表人:周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祥云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1012044244。
法定代表人:刘倩,经理。
原告湖北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鑫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沙洋分公司、湖北中鑫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高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明月
书 记 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