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市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5民初9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廖大林,男,土家族,生于1974年2月4日,住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市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二路街24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849449642。
法定代表人:唐苗苗,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廖大林与被申请人湖北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20)鄂2825民初9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龙山支行账号为42×××70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90000元。申请人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户名:荆门市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42×××7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龙山支行)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宏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