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5民初99号
申请人:***,男,1974年2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849449642,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二路街24号1栋。
法定代表人:唐苗苗,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龙山支行账号为42×××70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9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090801390090076951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龙山支行账号为42×××70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升霄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