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市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5民初99号之二
原告:***,男,土家族,生于1974年2月4日,住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市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二路街24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849449642。
法定代表人:唐苗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北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称已与被告湖北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被告已于2020年4月24日向其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6元,减半收取1898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员  林宏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