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2财保62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荣成市明源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荫子镇耩上姚家村**米。
法定代表人:孙先刚,总经理。
被保全人:河北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住。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号/div>
法定代表人:范立川,经理。
申请保全人荣成市明源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河北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价值200万元房产或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人按法律规定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保全人河北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位于荣成市新庄西区59号楼601、801、901、1001、1201号房产各一处,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代理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