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速达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635江苏锐凯机械有限公司与南京速达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平元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635号
申请人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速达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
法定代表人潘爱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9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iv>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速达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3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速达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38万元。(如系被申请人***个人工资账户,需预留每月生活费12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项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