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速达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速达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4民初4421号
原告:南京速达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360510031,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
法定代表人:潘爱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6178391,住所地,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健康路**iv>
法定代表人:侯兴元。
原告南京速达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南京速达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19年7月5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速达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