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21民初404号
原告:土默特左旗岚树建材装饰材料销售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左旗毕克齐镇110国道北侧。
经营者:高兰素。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永明,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男,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桥,男,警察,系***儿子。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719部队,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毕克齐机场。
部队负责人:王小岭,空军毕克齐场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明,系中国人民解放军93719部队机营股股长。
被告: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路(儿童食品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高延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铁军,,该公司办公室员工。
原告土默特左旗岚树建材装饰材料销售部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93719部队毕克齐机场、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土默特左旗岚树建材装饰材料销售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1044.3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期间的利息费用(从2015年1月1日起、以本金26430.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计7532.72元;从2016年1月1日起、以本金35869.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计8070.68元;从2017年1月1日起、以本金8947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计14763.7元;从2018年1月1日起、以本金14725.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计算至2019年9月3日计1546.14元;从2019年1月1日起、以本金34541.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计算至2019年9月3日计1554.38元,利息合计33467.6元。之后从2019年10月1日起、以本金201044.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719部队空军毕克齐机场对上述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高兰素个人依法注册成立了土默特左旗岚树建材装饰材料销售部.经营销售灯具、电料、油漆、五金、建材、家具、洁具等。2014年4月起,李守恩与被告***一直从原告经营的销售部赊购货物,用于其承包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719部队空军毕克齐机场工程的工地施工使用。2019年8月22日,李守恩在工地发生意外不幸去世。截止到李守恩去世日前,李守恩与被告***从原告处赊购的货物共计306044.3万元,除已支付了105000元外,尚有201044元未支付。其中2014年欠赊购货款计26430.6元(131430.6-105000)、2015年欠赊购货款计35869.7元、2016年欠赊购货款计89477元、2017年欠赊购货款计14725.2元、2018年欠赊购货款计34541.8元。该赊购货物均由李守恩或被告***经手并签字确认。被告***系李守恩之子,依法应对其父亲所欠债务承担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719部队空军毕克齐机场作为发包方同时也是受益方,且因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李守恩的意外身亡。所以,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719部队空军毕克齐机场应对李守恩因给被告施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主体应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综上,本案诉讼主体设置不当,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土默特左旗岚树建材装饰材料销售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8元,退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岚树建材装饰材料销售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建军
人民陪审员 连新旺
人民陪审员 弓忠孝
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宏丽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