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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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申请执行人 |
申请执行人屈XX,男,XXX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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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住友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路儿童食品厂院内。 组织机构代码11417822-9。 法定代表人:高XX,系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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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合同纠纷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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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依据 |
本院依据(2018)内0802民初7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支付原告屈XX租赁费65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60元,由被告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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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经过及查实的结果和本院采取的措施 |
1、 于2020年2月26日向被执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 于2020年1月18日提起了总队总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XXXX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 3、 于2020年2月2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产权信息进行 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房产登记信息; 4、 于2020年4月28日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本案应执行本金666360元、执行费9064元,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现场调查表)、终本约谈笔录等随卷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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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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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XX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鉴于该车辆现在下落不明,暂不宜处置该车辆。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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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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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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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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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彦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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