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802执异211号
申请人*某,女,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申请执行人樊某,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已死亡)
被执行人杨某,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住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1417822-9,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路(儿童食品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樊某与杨某、住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死亡医学证明、放弃继承声明。
本院查明,樊某于2020年1月5日死亡,樊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某、长女樊某1、次女樊某2,樊某1、樊某2向本院明确表示自愿放弃该笔债权的继承权,且无其他继承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某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致维
审 判 员 刘 颖
人民陪审员 刘 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