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廊坊市中安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香榭花堤二期工程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民申19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廊坊市中安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仰止村。
法定代表人:张道通,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路(儿童食品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高延年,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香榭花堤二期工程项目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西喇嘛营村东北侧。
负责人:潘泽文,该项目经理。
再审申请人廊坊市中安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住友建设公司)、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香榭花堤二期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住友二期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民初5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中安科贸公司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足以证明外墙材料由普通涂料变更为外墙喷吵,变更项目工程款为431783元。1、案涉工程的开发商内蒙古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文件与被申请人的会议纪要形成证据链条,可以证明外墙材料由普通涂料变更为喷砂。2、案涉工程的总工、工长以及同一工程18#楼的工人均可证明外墙材料由普通涂料变更为喷砂。3、变更后的施工费开发商经算价为36.26元,总价款为431783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住友公司支付工程款431783元、材料款22000元。
住友建设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住友二期项目部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中安科贸公司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新证据”的规定,故中安科贸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廊坊市中安科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宋 敏
审判员   杨利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