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93719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93502部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21民初249号
原告:***,男,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霞,内蒙古启安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719部队,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毕克齐机场。
部队负责人:王小岭,空军毕克齐场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明,系中国人民解放军93719部队机营股股长。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502部队,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毕克齐机场。
负责人:周世轩,部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路(儿童食品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高延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铁军,男,该公司办公室员工。
被告:杨俊起,男,农民,现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桥,男,警察,系杨俊起儿子。
原告***与中国人民解放军93719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93502部队,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杨俊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荣筱姿
人民陪审员   霍树明
人民陪审员   杜乐乐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