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921民初1148号
原告(案外人):**,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内蒙古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多悟,内蒙古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延年,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国泰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额鲁特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振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国泰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向阿左旗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免予收取6700元,退还原告13400元。
审 判 员  冯瑞平
人民陪审员  张 栋
人民陪审员  司俊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