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普特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普特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南法立民初字第8号
原告深圳市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白芒军需仓库,组织机构代码73109557-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12月22日出生。
被告深圳市普特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中兴工业城11栋201、202、210、216(210、216为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78527395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普特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邹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