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潍捷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某某、英潍捷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1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妮娅,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英潍捷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379号3幢第一层西部位。
法定代表人:TONYACCIARIT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藏传宝,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鸣,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英潍捷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潍捷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20〕10号《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2020〕11号《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康玉衡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妮娅,被上诉人英潍捷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藏传宝、祁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英潍捷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英潍捷基公司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641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负担。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英潍捷基公司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6416.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判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英潍捷基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76416.5元。二、本案诉讼费均由英潍捷基公司承担。上诉主要理由:一、***不存在虚假报销的事实。1.***每年约见客户数约为100次,***的报销均为***与英潍捷基公司的客户在真实的商务往来中产生的费用。在报销的过程中,因小票丢失,存在补打补开小票的情形,也存在后开后补发票的情形。***从2010年5月入职至今,报销提交的发票均为合法开具且税务机关认可的发票,涉案报销费用,***均在系统提交报销,经过上级领导系统审批后,连同批复页面,将发票和小票邮寄给上海报销的团队,上海的报销团队再对涉案发票及小票进行审核后支付涉案报销费用。***每笔费用的产生均告知主管领导,并通过公司的报销系统填写了报销事宜,经过主管领导及总部报销部门双重审核通过。仅凭小票格式有瑕疵、发票和消费小票存在后补的情况,不足以认定***的报销为虚假报销。2.在英潍捷基公司认为***小票格式有瑕疵、发票报销时间等有问题后,***积极配合,己向英潍捷基公司作出合理解释并将客户联系方式通过企业邮箱发给英潍捷基公司,英潍捷基公司不去核实是否存在真实的业务招待。***应一审法院的要求,提供了部分餐厅的电话及和餐厅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证实如果小票丢失,可以应客户要求后补小票,也可以后开后补发票,作为劳动者的***已经尽了举证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应由英潍捷基公司举证证明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英潍捷基公司在未和客户核实报销事实的真实性的情况下、仅凭发票后补,小票格式不对就单方面主观地认为***存在虚假报销的事实并将***辞退,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3.英潍捷基公司将***辞退的真正原因为***所在的财务部门需要划归销售部,需要裁员。英潍捷基公司将***辞退的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提出***存在报销问题票据的期间为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假设***持续两年之久地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据一般常理,英潍捷基公司作为行使日常管理职能的用人单位,有完善的《费用报销政策》和报销流程,理应具备查处严重违纪行为并及时作出相应处理的能力,以此提高员工报销时的谨慎注意程度,同时保证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从2010年入职开始就存在报销时发票后开后补的情况,也存在补打小票的情况,但是英潍捷基公司从未提出过质疑。二、英潍捷基公司的《员工手册》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一起发放给***,***最近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6年6月17日,不可能收到《员工手册》2018年版,英潍捷基公司亦未通过内部网络向***公示。英潍捷基公司不能依据《员工手册》2018年内修订版解雇***。英潍捷基公司提供了《员工手册》2017年版本及员工手册2018年版本,依据《员工手册》2017年版本的8.2.5的规定,“如果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或员工一年内累计有三次书面警告或两次记过处分记录的,公司可以对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便***存在虚假报销,也不属于严重违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从入职至今亦未受到过警告以上的处分,故英潍捷基公司不能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47条【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上述规定的本意是要求用人单位解聘员工时,应事先通知工会,即使英潍捷基公司未成立工会,为了弥补员工的弱势地位,更加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将单方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处理结果通知上级工会或当地工会组织,最起码也应征求职工代表意见。英潍捷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通知工会,即属于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应向***支付赔偿金。
英潍捷基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依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英潍捷基公司是否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首先,关于***是否存在虚假报销的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于2018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8日、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在上海出差,不可能在广州的餐厅对客户进行业务招待,其却提交小票、发票等向英潍捷基公司申请报销2018年8月16日在位于广州的四x酒店招待客户发生的业务招待费489.8元和2019年8月15日在位于广州的水x茶x招待客户发生的业务招待费313元,明显为虚假报销。***主张小票的开具时间并非实际招待的时间,其系事后补打小票,***未举证证明该主张。根据日常生活行为经验及英潍捷基公司向商家的调查记录显示,商家确认即使存在补打小票的情况,小票载明的时间仍应为实际消费时间,而非补打小票的时间。***亦未提交上述招待费用的支付记录予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本院对***的主张不予采信。关于***提交小票、发票等报销2019年8月22日在佛山市xx红创意园餐饮有限公司招待客户的业务接待费用389元、750元,英潍捷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持律师调查令向该公司调查,佛山市xx红创意园餐饮有限公司明确***用于报销的小票并非其开具,***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笔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故一审认定该部分费用389元、750元属于虚假报销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其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手册》属于英潍捷基公司的规章制度。依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多报、瞒报或虚报加班费、差旅费或其它报销费用金额且超过人民币500元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英潍捷基公司可以对相应员工处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处分。英潍捷基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赛默飞世尔科技员工手册》(2018年版)已向员工进行了公示。且***作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基本原则,而虚报费用属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严重损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的信任关系。
最后,英潍捷基公司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主张英潍捷基公司需事先通知上级工会或当地工会组织或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存在虚报业务招待费超过500元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英潍捷基公司依据《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康玉衡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凡峰
林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