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潍捷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英潍捷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5民初3575号
原告:英潍捷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379号3幢第一层西部位。
法定代表人:TONYACCIARITO,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传宝,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康,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龚妮娅,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英潍捷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臧传宝、林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龚妮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被告的基本任职情况。被告于2010年5月24日入职原告,双方多次签订劳动合同,最近一期为2016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工作岗位为华南区信用控制主管(即为应收团队主管,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地点约定为广州。被告严重违纪,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二)被告严重违纪,原告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合理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1.原告在2019年年度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广州地区应收团队的业务招待费报销金额明显高于北京与上海地区。鉴此,原告对包括被告在内的各应收团队员工的业务招待费报销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核查和审计。2.被告存在多次故意伪造凭证(餐厅小票)及虚假报销的严重违纪行为。3.被告拒不配合公司内部调查,对调查提供虚假陈述,妨碍内部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4.被告作为林欢欢和黄绮婷的直属主管,一年内多次错误审批存在明显弄虚作假情形的报销申请。5.被告的前述违纪行为已符合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故起诉请求判决: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641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1.被告不存在虚假报销的事实。被告的报销真实,符合原告的要求,且经主管领导及总部报销部门双重审核通过。2.被告尽力配合原告的调查,原告加大被告义务,为解除劳动合同找借口。原告日常管理严格,被告从未受过警告等处罚。与被告报销事宜相关的人员均未被追责,原告亦未向被告追讨报销费用。原告在未向客户核实的情况下,单方面认为被告存在虚假报销的事实,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明显违法。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真实原因是裁员。3.被告作为主管领导,对林欢欢和黄绮婷的发票和报销事宜的真实性均按照原告的要求进行了初审,在审核报销上不存在过错。4.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制度依据不足。按照原告制定的《员工手册》,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或员工一年内累计有三次书面警告或两次记过处分记录的,原告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5.原告在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前,没有作出任何书面处罚决定,亦未告知工会,程序上不符合要求。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6416.5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0年5月24日入职原告,工作岗位为华南区信用控制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每月的工资由基本工资、餐贴等构成,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上班5天。双方于2016年7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劳动合同》载明:“5.1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按照公司内部的民主程序制定适用于员工的包括《员工手册》《行为准则》、劳动纪律、内部政策、工作守则及措施等在内的公司规章制度(包括甲方集团公司或海外总部所制定并要求甲方员工遵守的、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的商业准则以及其他适用于甲方的全球人力资源政策)。同时,公司可依法不时修订包括《员工手册》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应予以严格遵守。如果员工对规章制度有任何意见,或希望了解公司在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所进行的民主程序的具体情况,员工应在收到或了解规章制度后五日内将意见或要求书面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5.2上述规章制度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公司将依照本合同、《员工手册》及其他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人事管理和奖惩…员工违纪属于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情况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或公司可解除本合同的情形,公司可根据本合同下述第7.2.1条或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本合同”“7.2.1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在任何时间无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本合同:…(2)员工严重违反本合同、《员工手册》、公司政策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根据7.2.1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无需向员工支付法定的经济补偿金”。
原告于2018年4月1日更新《赛默飞中国员工费用报销政策》,载明:“4.2如有虚报或者违反本政策及其它相关政策,违纪人员将受到公司相关的纪律处分甚至被解雇,并且有可能将以欺诈、盗窃或者其他犯罪行为被公司起诉”“6.9.(1)员工可报销与客户发生的合理的业务招待费,并提交正规发票和相应的招待流水小票”。
原告于2018年4月2日发布《赛默飞世尔科技员工手册》(2018年版),载明:“手册作为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附件,适用于赛默飞世尔科技公司在华各子公司的所有正式员工”“赛默飞世尔科技公司在华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英潍捷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8.2.5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严重违反公司政策或劳动纪律,或员工一年内累计有三次书面警告或两次记过处分记录的,公司可以对其处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处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9)弄虚作假欺骗蒙蔽公司且性质恶劣的,包括但不限于…多报、瞒报或虚报加班费、差旅费或其它报销费用金额且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原告在修订员工手册前于2018年2月5日向全体在华员工发布修订、发布通知,附件有《员工手册》2018修订版草案,确定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3月23日为意见征询期,提供了意见反馈的途径,并召开了关于员工手册修订职工代表大会。原告于2019年1月8日向全体在华员工发布《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员工手册修订完成于2018年4月2日起发布施行》的通知。
原告主张被告在业务招待报销方面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被告在系统中提交了2019年1月24日在鱼鲜生珠江新城餐厅招待客户的业务招待费用销申请,涉及报销费用金额为1250元,其提交的小票为一张A4纸,明显异于餐饮行业小票的通常格式,且未作出合理解释,明显属于虚假报销。2.被告在系统中提交了2019年3月9日在水滚茶靓餐厅招待客户的业务招待费用销申请,涉及报销费用金额为321元,其提交的小票为一张A4纸,明显异于餐饮行业小票的通常格式,另起提交的水滚茶靓餐厅小票与佛山市杯子红创意园餐饮有限公司小票中预留的电话号码一致,被告未作出合理解释,明显属于虚假报销。3.被告在系统中提交了2019年2月23日、5月20日、7月4日、8月7日在广州酒家(体育东)招待客户的业务招待费用报销申请,涉及报销费用金额分别为986元、983元、979元、982元,经与该店工作人员核实,被告提交的小票与该店小票版式不同,且该店并不提供小票中载明的“三杯鸡”菜式,明显属于虚假报销。4.被告与另一同事黄绮婷分别在系统中提交了2019年8月25日、8月24日在江南西温祈福餐厅招待客户的业务招待费用报销申请,其中被告报销的金额为316.1元,但二人所提交的发票连号,且二人提交的小票的样式完全不同,被告提交的小票上没有“茶位费”和“台号”项目,明显属于虚假报销。5.被告提交小票、发票等向原告申请报销2019年8月15日在位于广州的水滚茶靓招待客户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涉及的报销金额为313元(发票开具时间为2019年8月15日)。被告在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在上海出差,不可能在广州的餐厅对客户进行业务招待,明显为虚假报销。6.被告提交小票、发票等向原告申请报销2018年8月16日在位于广州的司机酒店招待客户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涉及的报销金额为489.8元。被告在2018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8日期间在上海出差,不可能在广州的餐厅对客户进行业务招待,明显为虚假报销。7.被告提交小票、发票等报销2019年1月31日、9月7日在佛山市杯子红创意园餐饮有限公司招待客户的业务接待费用389元、750元,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持律师调查令向该公司调查,被告提交的小票并非该公司出具,故前述报销申请为虚假报销。
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被告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载明:“经查证,你在差旅和业务招待报销方面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不符合诚信原则以及职业道德的要求,已达到公司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以及与您签署的劳动合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现正式通知您,即日起立即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等内容。原告主张其并未建立工会组织,故无需事先通知工会。被告认为,即使原告未建立工会组织,也应事先通知职工代表大会,否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
被告于2020年9月7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76500.34元。该仲裁委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10275号仲裁裁决,裁决:1.原告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76416.5元;2.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均确认双方在2010年5月24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原告是否应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对此评析如下: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手册》属于原告的规章制度,为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对员工进行人事管理和奖惩的依据,员工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的,原告无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涉案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依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多报、瞒报或虚报加班费、差旅费或其它报销费用金额且超过人民币500元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原告可以对相应员工处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处分。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制定的《赛默飞世尔科技员工手册》(2018年版)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程序要求。被告主张其未收到员工手册的公示邮件,与原告举证证明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员工手册》的内容,原告属于赛默飞世尔科技公司在华的子公司,而员工手册适用于全部在华子公司的正式员工。虚报费用属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严重损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的信任关系,原告在《员工手册》中将虚报费用金额超过500元的行为确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满足相关程序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原告进行人事管理和奖惩的依据。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认定是否存在虚报业务招待费用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真实的业务招待,及报销的金额是否超过实际费用的金额,即使被告申请报销时提交的发票为正规发票,但其提交的小票不真实,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业务招待费用实际发生,仍应认定不存在真实的业务招待。关于被告有无虚报业务招待费用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前述第5项、第6项报销的业务招待费用,被告确认其该时间在上海出差,但其却提交该时间在广州进行业务招待的小票用于报销,在时间和空间不具有可行性,本院认为该部分费用313元、489.8元属于虚假报销。被告主张小票的开具时间并非实际招待的时间,其系事后补打小票,被告未举证证明该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日常生活行为经验,即使存在补打小票的情况,小票载明的时间仍应为实际消费时间,而非补打小票的时间。综上,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关于前述第7项报销的业务招待费,佛山市杯子红创意园餐饮有限公司明确被告用于报销的小票并非其开具,被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笔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故本院认定该部分费用389元、750元属于虚假报销。另第1项、第2项报销的业务招待费用,被告提交的小票为A4纸打印,明显异于餐饮行业小票的通常格式,与林欢欢、黄绮婷提交的相同店铺消费小票的样式不同,且存在不同餐厅开具小票预留电话相同的情形,被告亦未做出合理解释,属于虚假报销具有高度可能性,本院依法认定该部分费用1250元、321元属于虚假报销。对于其它几笔业务招待费,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属于虚假报销,本院不予认定。
如前所述,被告存在虚报业务招待费超过500元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原告依据《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原告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其公司并未建立工会组织,被告未举证推翻原告的主张,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被告认为即使原告未建立工会组织,也应事先通知职工代表大会,原告未履行事先通知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本院认为,原告尚未建立工会组织,被告主张原告需事先通知职工代表大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英潍捷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6416.5元。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董广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钟燕琴
陈韵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