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842号
原告上海美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MARKSTEVENSON。
委托代理人莫非,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美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英潍捷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美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上海美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