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皖0705执1911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坦文
审判员 方 磊
审判员 华时来
书记员 钱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