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诉前调确48号
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洪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该公司,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冯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该公司,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2年XX路XX中心XX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XX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前向XX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443618.5元,如XX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欠款,应向XX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443618.5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XX有限公司与XX有限公司于2022年XX路XX中心XX室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王守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卞荣振
书 记 员 苏珊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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