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民初3260号
原告: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27357545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2736397XB。
诉讼代表人: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告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主张本案审理必须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申请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原、被告所签订《观景平台制作安装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引发争议,原告诉请确认其对被告享有152.525万元的债权。因被告在承包案涉项目后,又将该项目分包给案外人陕西远景***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并未实际施工,现案外人陕西远景***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已将被告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至本院,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原告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韩 露
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