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奥泰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盐城奥泰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02民初5982号
原告:***(系死者之子),男,1954年1月7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系死者子女),女,1949年2月26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奥泰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送达地址:盐城市黄海东路2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西环路与世纪大道交界处)。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桂,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瞿金荣、***与被告盐城奥泰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瞿金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瞿金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3元,减半收取1282元,由原告瞿金荣、***负担。
审判长陆娟
审判员何海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