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与**、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3130民初168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住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琴台路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484X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山县里耶古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龙山县里耶镇长沙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753351358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7月23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龙山县里耶古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开庭后,原、被告经自愿协商,就本案诉争问题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等相关文书,化解了本案纠纷。原告***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经协商,自愿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等相关文书,共同化解了案涉矛盾纠纷。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36元,减半收取23,81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向安远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悦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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