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庆阳美阳家具装饰有限公司、**1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1002民初4365号
原告:庆阳美阳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火巷村村部隔壁。
法定代表人:**1。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1,男,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住甘肃省庆阳市,系庆阳美阳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甘肃周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庆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由家苑中三排3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1,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苏某1,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住甘肃省宁县,系甘肃庆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住甘肃省宁县。
原告庆阳美阳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阳公司)、**1与被告甘肃庆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辉公司)、苏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阳公司法定代表人**1及委托代理人**2,被告庆辉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1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阳公司、**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4378元,并自2020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原告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美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生产、销售的公司,被告苏某1与***系兄弟关系。被告于2020年8月23日、8月24日、8月25日、8月26日共计四次在原告处购买了78378元的家具,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在销货清单上签了字,当时约定即买即付款。但是被告违背诚信,只向原告支付了24000元的家具款,下剩的54378元的货款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认可8月26日销货清单,因为被告没有签字,被告就没有支付货款。
被告庆辉公司、苏某1辩称:苏某1是以个人名义向原告购买的家具,与其庆辉公司无关。苏某1到原告处买了3次家具,都在销货清单上签了字,没有签字的被告不认可。被告现已向原告支付了24000元的货款,当时也没有约定给付货款时间,购买的家具还有质量问题,叫原告维修,原告也不维修,后被告叫人维修花了一到二万元,原告的产品没有产品合格证和环保标志。苏某1现在愿意支付销售清单上被告签了字的剩余的货款,庆辉公司不承担责任。
被告***辩称:其与苏某1系兄弟关系。是苏某1指派***在原告处拉的货,***在销售清单上签了字,具体多少钱的货***没有计算。欠原告的货款应由苏某1支付,是苏某1购买的,***不承担付款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美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生产、销售的公司,被告苏某1与***系兄弟关系。被告苏某1于2020年8月23日、8月24日、8月25日向原告美阳公司购买了40938元的家具,被告***收到货后在原告提供的销货清单上签了字,被告苏某1支付原告货款24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下剩货款时,双方在结算时,原告提供的8月26日销货清单上没有被告方的签字,被告不认可此供货,双方产生争议,被告就没有支付剩余的货款。原告遂起诉到庭。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销货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欠原告的货款数额多少的问题。庭审中,原告提交的8月26日的销货清单,被告***认为不是其个人签字,二被告不认可此供货,原告称是其个人签的***的名字,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不能明确证明被告购买过此次货,故法庭对于原告提供的8月26日的销售清单不予认可。应认定被告下欠原告货款16938元。原告要求被告庆辉公司、***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本案中,被告苏某1向原告购买的家具,被告***去原告处给苏某1帮忙拉的货,被告苏某1认为是其个人购买的家具,与庆辉公司无关,原告也未提交庆辉公司承担责任的相关证据,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苏某1承担给付责任,被告***、庆辉公司不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苏某1应当支付原告下欠的货款16938元。对于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请求。双方未约定,故法庭不予考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某1支付原告庆阳美阳家具装饰有限公司货款16938元。
二、驳回原告庆阳美阳家具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被告苏某1负担600元,原告庆阳美阳家具装饰有限公司负担6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  晓  兰
人民陪审员     王小平
人民陪审员     岳成洲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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