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7民初2557号
原告:虎某,男,住镇原县。
被告:镇原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镇原县城关镇东街社区文汇路8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告:甘肃庆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中三排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住宁县。
原告虎某诉被告镇原县自然资源局、甘肃庆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虎某以甘肃庆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于2022年10月13日通过转账已给付劳务费5800元为由,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虎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蒋 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