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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某、镇原县自然资源局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7民初2557号 原告:虎某,男,住镇原县。 被告:镇原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镇原县城关镇东街社区文汇路8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告:甘肃庆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中三排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住宁县。 原告虎某诉被告镇原县自然资源局、甘肃庆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虎某以甘肃庆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于2022年10月13日通过转账已给付劳务费5800元为由,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虎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蒋 蓉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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