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3民初1372号
原告:华池县北翱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悦乐镇新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贺维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冠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南苑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庆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中三排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池县北翱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冠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甘肃庆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华池县北翱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池县北翱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池县北翱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原告华池县北翱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