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881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佳鑫康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潘家庙路9号院17号楼117号A。
法定代表人:魏增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海生,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骏马国际酒店(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一条2号5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冯珊珊。
本院在执行北京佳鑫康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骏马国际酒店(北京)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东方
审 判 员 孟凯锋
审 判 员 彭文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念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