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鑫康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汇银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佳鑫康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辖终7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汇银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兴盛街2号院1号楼1层01商业06-1。
法定代表人:夏宁宁,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佳鑫康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潘家庙路9号院17号楼117号A。
法定代表人:魏增良,执行董事。
上诉人汇银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汇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佳鑫康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佳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9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汇银公司上诉称,一、双方已就合同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约定,且该约定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应予遵守。约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因涉案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二、被上诉人起诉案由错误,其提交的《厨房设备采购安装工程》合同(下称《采购安装工程合同》)、《厨房设备验收单》《华荣公寓厨房设备明细清单》可证明双方之间成立的是商品买卖合同,而非建筑施工合同,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佳鑫公司对于汇银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人民法院对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负有审查的职责。如果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人民法院就需审查案件的初始证据,以确定这些证据能否证明出一个管辖连接点的事实。
就本案而言,《采购安装工程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故此,在管辖权审理阶段,应对该合同的性质进行审查和认定,以便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而判断合同的性质,应当根据合同名称、合同使用的词句、合同条款内容、合同目的等内容以及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认定。
《采购安装工程合同》的全称为“厨房设备采购安装工程”,其中明确含有“安装工程”字样;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华荣公寓项目”“工程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兴盛街2号”“质保开始时间为:以整体竣工验收开始计算2年”等工程施工内容;合同附件含有“工程管理规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质量承诺书、安全承诺书、工人工资发放承诺书”等内容。
同时,管辖权的审查系程序性审查,当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影响案件管辖的确定时,应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法律关系,结合原告提供的初始证据认定案件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据以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佳鑫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汇银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及利息。
故此,结合以上内容,在管辖权审理阶段,应认定《采购安装工程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在此基础上,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案涉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鉴于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地域管辖按效力层次可依次分为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强制性和排他性。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虽然《采购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但因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故该合同的管辖协议违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综上,汇银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艳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 楚
法官助理 刘欣宇
书 记 员 任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