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8执877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佳鑫康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1037A。
法定代表人:魏增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骏马百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4层076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佳鑫康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骏马百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骏马百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