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终10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南方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98号908房。
法定代表人:陶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继承人):***,女,汉族,1969年11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走木街**号***房,系**荣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继承人):***,女,汉族,1995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系***女儿。
原审第三人:广东华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上诉人广州市南方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华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9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18年4月27日死亡,其继承人***、***表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追加上述人员为当事人参加诉讼。2018年6月15日,上诉人广州市南方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其同意履行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南方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南方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南方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许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廖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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