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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与某某、广东华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81民初1131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清远市****************。
负责人:胡卫明。
委托代理人:李冯森,公司职员。
被告:***,男,汉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441************619。
被告:广东华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广东华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伟雄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华丽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