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81民初1131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清远市****************。
负责人:胡卫明。
委托代理人:李冯森,公司职员。
被告:***,男,汉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441************619。
被告:广东华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广东华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伟雄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华丽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