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鹏凯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鹏凯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泰安长城建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02民初229号
原告:天津市鹏凯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893950376。
法定代表人:李绪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峰,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亭亭,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长城建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办事处旧镇社区2#商业楼东南间第一间(南外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050914839J。
法定代表人:刘淑梅,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鹏凯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长城建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天津市鹏凯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鹏凯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鹏凯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70元,由原告天津市鹏凯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志旭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