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徐执字第0074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崔玉柱,男,汉族,1980年11月16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鹏凯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绪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玉柱、天津市鹏凯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徐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天津市鹏凯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扣划崔玉柱银行存款72.5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宋 柏
执行员 单 鑫
执行员 李帅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曹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