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103执恢105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王燕霖,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回民区腾峰建筑设备销售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鄂尔多斯西街。
经营者周秀峰,女,满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影北街和成小区**楼****。
被执行人天津市鹏凯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北闸口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绪伟,该公司总经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1民终3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内01民终36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安 云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卯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