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35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鹏凯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北闸口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绪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峰,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立志,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年,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80年11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鹏凯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终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鹏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建公司作为产品责任纠纷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产品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有权利提出赔偿主张的应为因产品缺陷遭受损害的当事人,在人身遭受损害的案件中应为伤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本案中,二建公司对死者的赔偿并不是基于产品责任纠纷的法定事由作出的,而是其通过协议自愿作出的,因此,其并不享有追偿权,不能成为产品责任纠纷的诉讼主体。二、两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故原因分析》出具单位人员不具有资质,该报告的公正性、科学性存疑。原审判决依此分析报告认定产品质量问题有失偏颇。三、二建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的《协议书》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协议书》赔偿数额明显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错误认定连带责任,二建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鹏凯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徐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终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二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建公司及***未陈述意见。
本院认为:关于二建公司作为产品责任纠纷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问题。鹏凯公司对此问题并未在本案一审、二审诉讼中抗辩。本院认为,二建公司虽非伤亡工人的近亲属,但该伤亡工人为二建公司工人,系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受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二建公司在赔偿后,具有追偿权。况且二建公司亦提出因伤亡事故造成租赁费、工期延误罚款等各项财产损失15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二建公司有权向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等进行追偿。
关于政府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原因分析》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及认定产品质量缺陷问题,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造成三人以下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直接组织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据此,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徐州市质检局、徐州市总工会、徐州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鹏凯公司亦参与了该调查过程,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对鹏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绪伟及公司职工赵敬贤、张学锋进行了调查询问,该事故调查组参与调查成员出具的《事故原因分析报告》可以作为认定事故发生原因的依据。鹏凯公司关于《事故原因分析》出具单位人员不具有资质,该报告公正性、科学性存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鹏凯公司关于二建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标准过高、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对死者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鹏凯公司并未提出具体异议内容和应予赔偿数额,且案涉赔偿经过公证,应予认可其效力。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对鹏凯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二建公司分别于2011年6月8日、8月25日,2012年1月2日、3月3日向***主张权利,二建公司于2013年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鹏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鹏凯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 年
审判员 朱海年
审判员 李京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