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鹏凯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鹏凯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邯郸市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津0113执76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鹏凯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赵都新城S4地块3号商业楼水厂路西23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和顺路77号万和城A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鹏凯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67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之事项,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2)津0113民初670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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