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民申9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回民区腾峰建筑设备销售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鄂尔多斯西街(万惠农贸市场西门)。
经营者:***,女,1960年10月8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鹏凯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回民区腾峰建筑设备销售部(以下简称腾峰销售部)、天津市鹏凯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昭华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1民终3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敖德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