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330执361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在02×××47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54395.0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在贵州银行02×××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54395.0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陆安洋
书记员 赵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