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

贵州荣德商品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22执3817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贵州荣德商品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贵州省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桐梓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贵州荣德商品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根据本院作出的(2020)黔0322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贵州省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桐梓县分公司履行本金人民币1280290元及利息的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贵州省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桐梓县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税务、民政、工商、保险、人行信息等,除零星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位852955.05元,目前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案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贵州荣德商品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322执38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