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

***、贵州省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2民初2756号
原告:***,男,汉族,1951年9月12日出生,现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贵州省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6029L,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许开甲。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仲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莉媚
书 记 员 张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