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4326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3月15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男,汉族,1978年8月8日出生,住遵义市汇川区。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省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11月20日出生,住遵义市桐梓县。 被告:贵州省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园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6029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贵州省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8月11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限原告在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1175元,经多次催告后,原告至今仍未缴纳。 本院认为,本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至今未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提起的诉讼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罗 静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