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

***、贵州省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执13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10日,四川省泸州市人,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园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6029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蒋万余,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1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3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68年11跃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77年10月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30民初27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蒋万余、***、***、**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予以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故被执行人未履行的行为是拒绝履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0)黔0330民初27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蒋万余、***、***、**应履行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即支付申请人案款2458195.00元及利息、执行费2698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