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303民初4215号
原告山东鲁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沣公司)诉被告淄博宇海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0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被告的申请依法追加左波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东鲁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业、谌志利,被告宇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姜文静,第三人左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对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如下:
关于涉案工程是否已经验收。从现有证据来看,被告同意涉案工程的验收在2020年6月8日下午3:00验收,建设方的工作人员实际参与了验收,原告的工作人员郭振业在“新材料6#窑尾厂房安全加固”微信群中称验收通过时,无论是建设方还是承包方的被告未对此明确表示异议,仅是建设方工作人员在2020年6月18日下午14:44要求清理垃圾,故应认定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关于第三人左波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第三人左波虽未取得原告的书面授权,但从上述查明的事实来看,左波既对原告的相关人员组织体检,又保管着涉案工程的脚手架方案;原告的工作人员谌志利既要求左波列工人干活计划,又向左波支付了银行贴现费用,还要求左波按其要求转款;原告的工作人员郭振业既向左波发送工程款支付申请,又向左波发送钢筋委托单文件、《灌浆料块委托单》、《混凝土试块委托单》等文件,还要求左波给工人支付工资,加之原告自认向左波支付了一万元的工资,上述行为使被告对左波具有代理权有合理信赖。从涉案工程支付的款项来看,收款账户中既有合同约定的谌志利账户,又有淄博烁宇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凯华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等多个单位账户,加之所有款项均仅由左波分多次向被告出具收到条,原告在本案中亦未提供其他人员与被告对接的证据,故应认定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被告有理由相信左波系原告与被告财务对接的唯一负责人,即左波有代理权,其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原告承担。
综上所述,被告应依照合同在扣除工程款质保金2020000元的5%及已经实际支付的工程款1596600元(被告要求首先扣除相关税点的主张,于法无据)后,仍需实际支付工程款322400元。被告关于涉案工程工期延误要求原告承担违约金、工程质量不合格等的主张,可另案依法主张。
据此,依照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查,各方提供的证据均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经审查认定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4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因山铝新材料有限公司9号熟悉料窑窑尾厂加固工程签订《工程合同》,合同中对工程内容、工程造价(202万元整,包含60%符合国家规定的材料费发票40%的劳务费发票)、质量及技术标准(乙方严格按照加固施工图纸和加固施工行业质量评定验收标准、施工,工程质量为合格)、付款方式(1、按进度付款基础完付10%,一层完付15%、二层完付15%,三层完付20%,四层完付15%,五层完付10%,竣工验收后付10%,质保金5%一年后7日内无息一次性全部付清)、合同工期(本工程工期为80天,以进入现场施工为准)、违约责任(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若有逾期,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因非甲方原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乙方未按期完成工程内容,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1000元,违约金限额工程造价的5%)、其他(包含有银行卡号:62×××28招商银行聊城分行谌志利)。
2019年12月2日,第三人左波向被告出具载有“今收到6#窑尾工程款100000.00(拾万元整),扣税款13000元,剩余87000.00(捌万柒仟元)转入合同中谌志利卡号中”内容的收到条;当日,被告通过孙莹账户向原告的工作人员谌志利招商银行62×××28账户支付87000元。
2019年12月6日、12月22日,第三人左波分别向被告出具载有“今收到工程款50000.00(伍万元整),扣税点6500元,余款打入合同中卡号”内容的收到条;当日,被告通过孙莹分两笔以43500元转入原告的工作人员谌志利招商银行62×××28账户中。
2020年1月10日,第三人左波向被告分别出具载有“今收到工程款103235.00(拾万零叁仟贰佰叁拾伍元整),此款转到淄博烁宇贸易有限公司的账号”和“今收到工程款96765.00(玖万陆仟柒佰佰陆拾伍元整),此款转到合同账号”内容的收到条,当日被告通过孙莹账户转入原告的工作人员谌志利招商银行62×××28账户96765元、淄博烁宇贸易有限公司账户103235元。
2020年1月19日,第三人左波向被告出具载有“今收到工程款287356.00元(贰拾捌万柒仟叁佰伍拾陆元整),扣除税金37356.00元(叁万柒仟叁佰伍拾陆元整),余款250000.00(贰拾伍万整)转入以下账户:①大连凯华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大连高新园区支行账号:53×××46金额:18080.00(壹万捌仟零捌拾元整)②淄博鼎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淄博农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15×××35金额:20000.00(贰万元整)③合同中账号银行卡号:62×××28谌志利招商银行聊城分行金额:211920.00(贰拾壹万壹仟玖佰贰拾元整)”内容的收到条;当日,被告向大连凯华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8080元、向淄博鼎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20000元、通过王庆森向原告工作人员谌志利招商银行62×××28账户支付211920元。
2020年3月24日,第三人左波向被告出具载有“今收到工程款80460.00(捌万零肆佰陆拾元整),扣除税金10460元(壹万零肆佰陆拾元整),余款70000.00(柒万元整),转入合同中账号”内容的收到条;当日,被告通过孙莹的账户向原告的工作人员谌志利招商银行62×××28账户支付70000元。
2020年4月28日,第三人左波向被告出具载有“今收到工程款229885(贰拾贰万玖仟捌佰捌拾伍元整),扣除税金29885.00元(贰万玖仟捌佰捌拾伍元整),余款200000.00(贰拾万元整),转入以下账号:①淄博烁宇贸易有限公司税号:91370321MA3D794Q5Y开户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桓台新城支行账号:90×××99金额:41747(肆万壹仟柒佰肆拾柒元整)②单位山东能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账户:86×××27金额:50000.00(伍万元整)③合同中账号银行卡号:62×××28谌志利招商银行聊城分行金额:108253.00(壹拾捌仟贰佰伍拾叁元整)”内容的收到条;当日,被告向淄博烁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41747元、向山东能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向原告工作人员谌志利招商银行62×××28账户支付108253元。
2020年5月13日,第三人左波向被告出具载有“今收到工程款339000.00(叁拾叁万玖仟元整),扣除税金39000.00元(叁万玖仟元整),余款300000.00(叁拾万元整),转入以下账户建设银行62×××71户名:左波”内容的收到条;当日,被告向左波支付300000元。
2020年6月2日,第三人左波向被告出具载有“今收到工程款462758(肆拾陆万贰仟柒佰伍捌元整),扣除税金60158.00元(陆万零壹佰伍拾捌元整),剩余402600.00(肆拾万零贰仟陆佰元整),打入卡号建行62×××71户名:左波”内容的收到条;当日,被告向左波支付402600元。
上述被告实际支付工程款共计1596600元。
2020年6月8日上午09:00,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振业与被告公司的王庆森电话请示验收时间,王庆森称下午、让问问他人是否有空。上午09:02,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振业与山铝新材料公司主管孔丽娟电话请示下午验收,孔丽娟称行、让技控下通知。09:16,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振业与被告公司的王庆森电话确认验收时间为下午3:00。09:22,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振业在“新材料6#窑尾厂房安全加固”微信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振业、被告的王庆森均为该群成员)中说:“经各位领导同意,定于今日下午15:00,对6号窑尾厂房加固工程进行验收”。16:33,郭振业在“新材料6#窑尾厂房安全加固”微信群中说:“今日下午3:00—4:20建设单位各位领导对6号窑尾厂房加固工程进行验收”,并附有多张图片。下午16:14,郭振业与山铝技控中心迟明纯电话询问是否需要通过验收的手续,其称王庆森需要就弄、不需要就算。晚上18:02,郭振业在“新材料6#窑尾厂房安全加固”微信群中说:“验收完毕,已通过验收。感谢之前工作中各位领导的关照”。6月18日下午14:44,建设方工作人员田主任要求被告工作人员王庆森清理建筑垃圾。2020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邮寄《限期完工及整改通知书》,原告拒收。
原告的工作人员郭振业与被告的工作人员王庆森自2019年10月24日至5月26日的微信聊天中,有:
2019年11月17日下午16:49,王庆森问“人员今天来了吗”,郭振业回应“来了明天早晨左波带他们去体检”。12月6日晚上19:36,王庆森问“脚手架方案呢”,郭振业回应“左波拿着呢,王经理。我明天让他给你一份吗?”。2020年6月3日晚上21:24,王庆森问“差不多了吗,什么时候验收”,郭振业回应“就这两天吧,王经理。我今天有事回聊城了,明天回去先看看,我再联系你”。
第三人左波与(姑父)谌志利自2019年6月17日至2020年6月3日的微信聊天中有:
2019年11月23日10时46分,左波说“采购合同要求原件”,谌志利回应“好的”。2019年12月6日上午,左波说“宇海的会计说,下午一上班就打钱,扣了6500”。12月13日11:37,谌志利说“你给我列一个工人干活的计划,几个人干活用什么工具”。2020年1月4日下午3:52,谌志利说“把买东西的账做好,这是付给老曲钱时要算清账”。2020年1月5日下午8:39,谌志利问“你们两个誰记账”,左波答“个人记个人的”。1月5日下午9:07,谌志利问“你给我说,你想怎么安排木工”。1月5日下午10:06,谌志利说“小郭回来了,你管吧”;左波答“我管就我管。多大点事”。1月9日上午11:08,左波说“今天告诉我,胶多钱?灌浆料多钱?并且同时确认一下发票的事。13个点的票。年前宇海建工我们给他开20多万的,我说不行也就15左右”。1月19日上午11:31,左波发送“户名:王涛,开户行:光大银行淄博分行账号:62×××79”、“给这个户转5856贴现费用”。1月19日下午14:56,谌志利微信转账5856元,左波领取该费用。3月21日下午15:07,左波问“灌浆料怎么算?一立方用多少袋?还是多少公斤?”。
第三人左波与郭振业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6月26日的微信聊天中有:
2019年11月16日上午08:09,郭振业向左波发送“工人记工,垃圾车清运,挖掘机使用这些以后你都记”内容。2019年12月1日,郭振业向左波发送《工程款支付申请山铝》。2019年12月7日,左波问“脚手架方案有电子版”,郭振业回答“有”并发送《中铝9号窑尾脚手架施工方案》。2019年12月10日,郭振业向左波发送钢筋委托单文件。2019年12月25日,郭振业向左波微信转账5000元,左波领取该费用。2020年1月6日下午18:31,郭振业说“工人住的房子好像吊顶掉下来了,掉到床上了,你还过去看看吗”,左波回应“好的”。2020年1月10日,郭振业向左波发微信“光转103235就行,运费用微信给他转”。2020年3月24日,郭振业向左波微信转账8000元,左波领取该费用。2020年3月25日,郭振业向左波发送《灌浆料块委托单》、《混凝土试块委托单》等文件。2020年3月28日、29日、31日,郭振业分别向左波微信转账5000元,左波领取该费用。2020年4月28日下午16:37,左波发送“户名:王涛,开户行:光大银行淄博分行账号:62×××79”、“现在转吧”,郭振业回应“3000整吗”。2020年4月29日上午9:01,郭振业向左波微信两次转账10000元共计20000元,左波领取了该款项。2020年5月13日10:08,左波说“户名:王涛,开户行:光大银行淄博分行账号:62×××79”。5月14日上午10:39,郭振业说“尽快过去给走的工人清工资去,现在给他们把午饭都订上了,不付清账,人家等着,就得管饭”。2020年6月8日下午18:45,左波对郭振业说“上次贴现的那30万,费用你转的。你找找记录吧,上次可以打,这次不行。里外都是你们的理。”。6月26日下午14:53,郭振业说“首先,王庆森打电话我接了。后来我在开会,没听到。我给他们会计,王总打电话都不接,发信息也不回。工程验收完半个月了,又提这那的,早干嘛去了??当时验收是王庆森先看了,他同意之后,又约的厂里验的,王庆森也去了!工程不该我项目封堵的,我们都干了,让他们看看合同,谁爱找鲁丰誰找!鲁丰马上找到宇海了,之前70万的工程款没有支付到合同指定的账户!”。
一、被告淄博宇海建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鲁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2400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鲁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0元,由原告山东鲁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356元、被告淄博宇海建工有限公司负担22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边海
书记员 张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