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淄博新东方物流有限公司、滨州市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民辖终1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新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传化金泰公路港省内专线**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张店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滨州市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东港六路以西北海大街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31034700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卡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以北渤海一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L75A3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淄博市张店区。
上诉人淄博新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602民初20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请求:撤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1602民初204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是:原审认为本案系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仅凭滨州卡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滨州市滨城区辖区内就驳回上诉人要求明显有失偏颇,上诉人住所地系淄博市张店区,上诉人请求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张店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滨州市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滨州卡通物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据原审原告所诉,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滨州卡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滨州市滨城区辖区内,故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晓